舒某在某体育公司开设的健身房办理了年卡会员,并出售了健美课程。公司登录高某作为舒某的私人教练。然而,课程还并未过半,高某之后辞职了。
因不表示同意替换教练,舒某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裁决体育公司归还舒某剩下期限内的年卡费和仍未学完的课程酬劳总计18855.21元。2019年5月,舒某与北京某体育公司签订协议,誓约舒某缴纳2380元沦为该公司所开设健身房的年卡会员,另缴纳27300元出售66节健美课程。
双方誓约私教课为每小时400元,拳击课为每小时450元,体育公司登录高某作为舒某的私人健身教练。6月,高某辞职,舒某的健美课还剩下43节。因不表示同意替换私人教练,舒某诉至法院,拒绝中止其与体育公司的健美服务合约,并拒绝公司归还剩下期限内的年卡费和仍未学完的课程酬劳,总计19584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指出,舒某与该体育公司构成了健美服务合约关系,因双方就替换教练一事没能协商一致,合约没能继续履行,原告拒绝中止健美服务合约的诉讼请求理由不顾一切,故双方的合约不应自被告接到本案控告材料之日起中止。合约中止后,仍未遵守部分的服务费用,被告予以归还。最后,昌平法院裁决中止双方的健美服务合约,裁决体育公司归还舒某剩下期限内的年卡费和仍未学完的课程费18855.21元。后体育公司上告裁决驳回裁决,二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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